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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内政部:购屋时 斡旋金与要约书可择一使用

【大纪元12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7日电)不动产中介业者在买方出价有意愿承购卖方房屋时,往往要求买方支付斡旋金,因此产生许多交易纠纷。台湾内政部表示,在法令未修订之前,消费者可以选择付斡旋金或签定内政部订定的“要约书”,房仲业者应善尽告知消费者两者择一使用的义务,否则违反公平交易法规定。

内政部统计资料显示,九十年至九十二年房屋买卖交易纠纷原因中,因订金或斡旋金引发的纠纷案件数量高居排行榜第一名及第五名。订金纠纷中,有不少纠纷是因为交易当事人与中介业者对斡旋金与订金混淆所发生。

内政部日前邀集房仲业界代表、消费团体代表及学者专家开会研商是否应将“斡旋金”纳入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规范。

与会房仲业界代表认为,维持斡旋金可以促进房地产交易成交机会,在房地产景气复苏之际,如果贸然禁止收取斡旋金,对房地产中介业恐造成相当大冲击,建议维持现状,采斡旋金与要约书并行双轨制。

学者专家认为,现行斡旋金制度是中介纠纷主要来源,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应修订,明文禁止收取斡旋金。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主管机关内政部认为,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尊重民间交易习惯,未来不动产中介制度倾向维持斡旋金与要约书双轨制,并考量纳入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规范房仲业者应履行告知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