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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寺庙条例 违宪条文后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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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赖仁中、施晓光╱台北报导〕台湾大法官昨天做出释字第五七三号解释,认定“监督寺庙条例”中,限制宗教组织自主权、财产处分权,以及仅规范佛、道等部分宗教的两个条文抵触宪法,相关条文自昨天起,届满两年即失效。

  对此,台湾主管机关内政部昨天表示予以尊重,并强调该条例为民国十八年制定,而且其中只针对佛、道两教规范管理,不符合台湾现有廿多种宗教派别的现状,内政部将积极游说立法院推动“宗教团体法”立法通过。

  依大法官解释,监督寺庙条例第八条及第二条第一项这两个条文,竟一举违反宪法第七条平等原则、第十三条宗教自由原则、第十五条财产权保障、第二十三条比例原则与法律明确性等四个宪法条文,为过去大法官审查结论所罕见。

  不过,大法官王和雄认为这号解释仍有保留,他提出协同意见书表示,监督寺庙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若出现违反同条例某些规定时,官署可革除住持职务、将住持逐出寺庙或移送法办等,也有违宪法保障宗教自由的精神,但只因声请释宪事项未提及第十一条,而未审查,令他深感遗憾。

  解释文指出,该条例第八条规定,寺庙处分或变更不动产及法物,须教会决议,还要呈请官署(主管机关)许可;相关规定未顾及宗教组织自主性、内部管理机制差异性及财产经营的需要,已妨碍宗教活动自由。此外,在官署许可部分,申请程序及许可要件阙如,违反法律明确性,且采取官署事前许可是否确有必要等,也抵触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的意旨。

  解释理由指出,条例只对信众募资成立的寺庙纳入规范,尚未违反平等原则,但第二条第一项仅适用佛、道部分宗教的规定,则有违国家中立及宗教平等原则。

  大法官许玉秀提出的协同意见书,还进一步认为,本案涉及寺庙能否自行管理其团体内部事务,如承认宗教组织拥有自主权,就不能承认国家有监督的权利,故无论制定监督寺庙条例目的为何,其忽略国家应对宗教保持中立的特质非常明显。

〔记者钟丽华╱台北报导〕针对大法官释宪,监督寺庙条例只规范佛、道两教,明显违反宗教平等,不过,佛教与道教团体对此项解释并不领情,宗教界希望拖延十年的“宗教团体法”早日完成立法,把所有宗教一视同仁,尊重所有宗教,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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