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仁全:刀俎之下安有完整“鱼肉”?

——解读杨建利博士不上诉

曾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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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9日讯】杨建利博士被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罪的二十多天来,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我为这一判决感到羞愧,我们的司法机关为什么无耻的将一个忧国忧民人士、民族精英扣上“台湾间谍”的罪名?这是现代文明社会当权者的所作所为吗?

文字狱的审判是中国历史性司法黑暗——人权毫无保障的一次大暴露。产生文字狱的心理背景十分简单。当权者内心有潜在的罪恶感和自卑感时,自惭形秽之余,对别人的一言一行,都会硬拉到自己头上,恼羞成怒后强烈的报复。朱元璋因为自己当过小偷,就总以为知识份子都要揭他的疮疤,浙江学仕林元亮奏章上有“作则垂宪”,立斩;北平府学仕赵伯彦奏章上有“仪则天下”,处斩;桂林府学仕蒋质奏章上有“建中作则”,处斩。这些句子中的“则”是法则和标准的意思。但朱元璋将“则”与“贼”混在一起,认为知识份子在讽刺他作过小偷的往事。杨建利博士也不离外,他发表了那麽多“反党”言行的文章,揭露了那些政客们丑恶面目——特别是六、四事件受益者的面目,独裁者们哪能不把他恨入骨髓?

看了杨建利写的《我为什么不上诉》令人深感沈痛,为什么落在中国司法体系中的知识份子,就象落在虎口下的羊羔一样任凭咬噬?就象刀俎下的鱼肉一样任凭宰割?杨建利第一个问题就说:“在此,我也暂不对我自2002年4月27日被强制羁押后所遭到的体罚、殴打、长期禁闭、加带械具等虐待进行控诉。”这一段话说明了什么?说明他曾受着惨无人道的折磨,受着刽子手们千奇百怪的酷刑诏狱。我们的人权保障不是入宪了吗?我们的《人权白皮书》不是标榜司法公正、监狱里没有体罚和殴打现象吗?杨建利这句话给世人是什么资讯?“我斩不对……体罚、殴打、长期禁闭、加带械具进行控诉……”,这意思太明显不过了:我现在不想说、也不敢说出他们对我体罚、殴打、长期禁闭、加带械具虐待的事件说明真相,我只能忍着,沉默着,要是说了,会遭受更残酷的虐待和折磨……

杨建利的案子拖了两年时间才进行判决,时间那麽“充分”。但是,在五月十三日的所谓的第二次“开庭审理”的“法庭”上,“审判长”突然宣布当庭宣判,只给他和他的律师不足二十五分钟的反映时间。这是多少奇妙的宣判?长期关押两年时间都给了,而宣判只给了杨建利及莫少平律师二十五分的反映时间?这不是宰你没商量吗?在西方等民主体制的国家,哪会容忍这种司法程式?这不正说明“你为刀俎,我为鱼肉”的逻辑吗?

中国的法制在一天一天的“完善”,各种法律的程式化、规范化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但是,为什么对杨建利超期长达一年时间才进行审理?按照司法程式,公安、检察部门要是在规定的时间里拿不出证据进行指控,就得无条件放人,超期羁压就是违法,就是侵犯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二章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公安、检察院违犯了操作规程都要受到行政处罚和接受公民、法人赔偿的诉求,但是,杨建利的投诉“均未得到任何正式答复”。这是中国司法的进步还是倒退?在《我为什么不上诉》上,杨建利的一段话道出了“真谛”——“面对这样一个明显的违法事实,我及我的律师所能接触到的每一位有关执法,司法部门的负责人都表示,这不是他们能决定的事–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以外的某行政机关、某社会团体或个人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进行了干涉。这“‘人民法院’以外的某些行政机关、或是社会团体或个人”指的是哪些团体和个人?不言而喻,这些“团体和个人”就是指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了。是杨建利文章惹怒了的一些要人了。

判决书上指控:“九三年至九四年间,杨建利等人透过基金会接受台湾间谍组织资助,并使用资金资助其在中国境内发展的人员”。这些“人员”指的哪些人?既然是公开审判,就离不开这些“境内发展的人员”的牵涉,为什么不将这些牵涉的人都一同摆上审判桌子上来?这不是子虚乌有的捏造是什么?这不是欲加之罪又是什么?

司法的公正与否,显示一个政权的道德取向,杨建利博士不上诉,说明他对这个制度已是灰心意懒,彻底的失望,现阶段他不想再耗下去,正所谓豺狼当道,安问狐狸?

2004年6月5日

《议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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