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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审检分立 真调会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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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台三一九真调会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若真调会调查结果,与法院确定判决之事实歧异者,得为再审的理由。”司法院刑事厅长刘令祺批评,这样的条文等同于“不论法院怎么判,若结果与真调会认定的事实不同,判决即可能被推翻”。

他认为,这将使侦查权凌驾审判权,破坏刑事诉讼“检审分立”的制度设计。司法院则认为,这样的条文有违宪之虞;法务部也直指,这是企图藉真调会的调查结论,改变法院确定判决的结果,权力如此大,却毫无监督制衡机制,完全背离法治精神。

这条有违宪之虞的条文是说,检察官将案件起诉后,如果法院认定的事实与真调会所认定的事实不一,真调会即可提出再审;说穿了,就是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和真调会认定的事实相符,否则案件即可能一再“再审”而没完没了。

对此,刘令祺认为,依昨天出炉的条文,上述情形的确可能发生,但如果真调会在法院判决确定后再找到“新事实”,即可据以声请再审,这时就不致与法理冲突。

至于如何解决这违宪的疑义?司法院官员表示,法律条文是否违宪,须由大法官会议认定,而目前三一九枪击案中尚无被告当事人,故此一声请释宪案,仅能由行政院或立法委员透过三分之一席次连署的方式提出。

真调会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也规定,调查结果之刑事诉讼,以二审法院,即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刘令祺说,这样是直接跳过地方法院,倘若被告不服,仅能上诉至最高法院,如此一来,是否影响当事人在审级上的救济权利,也有疑义。

司法院官员指出,刑事制度中“检审分立”,检察官及法官各司其职,检察官负责搜集犯罪证据,在案件起诉后,由法院来认定证据是否具证据力,被告是否有犯罪及如何量刑,若被告不服,则可提起上诉,在此制度运作下,人民的权益得以获保障,社会正义也可获伸张。

法界人士补充说明,刑事案件的追诉程序,是先由检方搜证起诉,再由法院审判;真调会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若案件遇刑事责任者,由检察官或军事检察官径行追诉,此款条文,符合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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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会抨击罔顾人权

〔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发言人高涌诚律师昨天表示,立院通过的三一九真调会条例不仅违宪,更罔顾人权的保障,用政党比例任命委员来行使司法侦查权,已有违宪之虞,而更夸张的是,真调会行使司法侦查权竟可不受刑事诉讼法限制,如此罔顾人权保障的条例,令人难以接受。

高涌诚指出,司间司改会、台湾法学会、澄社等民间团体,已于十八日举行记者会,呼吁立院应依据宪法,通过合法合宪的真相调查机关,不要设计出权力无限的“怪兽”,司法院长翁岳生为此还致函立法院长王金平,显然这样的声音不获正视,立法院还是通过了有违宪之虞的条文,设计出“大怪兽”。

部分立委声称真调会条例是“特别时期要有的特别做法”,高涌诚表示,任何做法都不可违法违宪,不能为了特定目的就不顾法律制度。

高涌诚指出,真调会条例第十三条,让真调会已不只是行使侦查权,且凌驾于法院审判权之上,也就是说,法院认定的事实与真调会调查结果不符,则必须以真调会认定的为准,并且可以要求法院再审。

高涌诚说,司法独立不受任何干涉,但如今却看到司法审判权被蹂躏至此,不仅愤怒,更觉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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