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帖龙:有合法游行吗

蜀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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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6日讯】读完《法制日报》《浙江首例”非法游行案”一审宣判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的报道,心里很不是滋味。

一是,游行并非想象中的政治事件,而是经济纠纷,所谓”旧村改造”;二是,经济问题政治化,”旧村改造”扩大化,责任究竟在何方?三是,”浙江首例”,同时,”在全国也甚为罕见”,”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一面之词的报道,”资讯不对称”,但没谁能否定,我惟有相信两被告及村民在”街道办事处””对公安民警停止集会的劝阻不予理睬,对未经审批集会必须解散的命令拒不服从”,换言之,公安民警对村民们”不法行为”进行了警告。但是,民警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采取强制手段,上午在街道办如此,下午在”金华市人民政府机关南大门前”亦如此,而且,从报道来看,下午连公安民警的影子都没了,我要问,上下午有没有关联?民警同志有没有失职?

而民警的失职,有没有罗织与陷害,进而”捕……”的嫌疑?按我的理解,对方是农民兄弟,诉求并不复杂,即便是游行,即便是没有申请的游行,果断和生硬的”停止”与”解散”命令外,我们的民警能不能尽责又尽心,详细地把《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条文宣讲给村民,提醒与告知后果?普法教育难以到位,而法律法规又多如牛毛,”出生于特殊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估计农民兄弟更是一无所知,我们生硬地命令外,不提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严肃而简捷地晓谕法律条文,不应该麻烦吧?晓谕不够,上午没有果断行为,下午干脆撤离现场,欲擒故纵的客观效果十分明显,罗织与陷害,进而”捕……”的怀疑理所当然。

宣判了,其实是”宣示”,是”示范”,是”示众”,为村民,为天下人哭与笑,心领与神会。毕竟,参与游行的不仅仅是被告二人,”非法游行””犯罪分子”多达”村民二百余人”,”游行队伍”可谓”犯罪集团”。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训导,二百余人都应该领轻重不一之刑罚,法却不责众,惟杀一儆百,判二儆二百……

“在全国也甚为罕见”,”宣示”、”示范”与”示众”,声东而儆北,我揣测,还是冲着”上访”去的,联想开来,应该属于打击上访之配套措施。上访越发惹某些人厌恶,好在上访的形式与”集会游行示威”多少沾边,加之”集会游行示威”诸概念外延难清,《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相关定义也实质模糊,再配合《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诸条款,欲加之罪,放之”刁民”而皆准,何患无词?

我为上访说过不少话,我认为,上访是受尽不法官商迫害的群众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这根稻草维系着群众对政府的信赖与期望,维系着受迫害群众生存与斗争信心与意志。打击上访,祸福相因,势必动摇人民政权的根基,但某些人无视群众冤屈苦难,人民水深火热,视《刑法》之类法律法规为”牧民宝典”,以为法在我手中,法在我口中,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不但不”解救”受迫害百姓,还变本加厉地欺弄百姓,使上访者动辄”得罪”,以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信访与游行一样,原本是权利,是主人翁的权力,可现而今,名还在,名全臭,被禁止,被打击,差不多”沦落到犯罪边缘”。《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总则”第一条第一句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可直面浙江村民”游行”获罪,仔细”考量”其过程与结果,我是闹不明白何为权利第一的。

“非法游行案”之”非法”在于未申请,可据此,有国人不苦笑的吗?申请了,会批准?不批准,申请复议,复议仍然不批准?可奈何?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我的看法,浙江村民因”旧村改造”而”游行”应获许可–“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可村民申请了,会批准吗?如果会批准,现场警察为什么不能善意地提醒与建议?事后,为什么不能从宽处理呢?如果不会批准,如果警察现场宣讲了相关条文,能指出村民犯了上面”不许可”哪一条呢?

又换言之,许可的、合法(五天前或者紧急申请之类程式走到)的、反对国内某类势力(无论黑白)的游行,我们有吗,我们可以有吗?

──转自《新世纪》(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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