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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真调会有宪法瑕疵 决议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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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8日报导】真调会调查报告所引起的法律争议系列报导之三(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十八日电)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调查报告指出,三一九事件动机可合理推断为“操作选举”。真理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副教授张永明今天接受专访表示,一个有宪法瑕疵的真调会,所作成涉及人民权益的决议应不具法律效力。

他指出,此份真相调查报告无法享有维护立法院功能发挥的言论免责权保障,所有具名公布调查报告的真调会委员,应与对此事件发表言论的一般国民一样,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张永明认为,司法院大法官在释字第五八五号解释中,已透过学理所谓“法律的合宪解释”方法,尽管持不同意见的大法官提出不无逾越释宪机关权限的疑虑,仍勉力为真调会寻觅一个不违宪的存在空间,而在大幅“调整”真调会条例的条文规定后,将真调会定性为行使国会调查权机关,隶属于立法院。

他说,如果此号大法官解释应被尊重与采行,则现况未依据释字第五八五号解释进行“改造”的真调会,应是一个违宪的机关,因为它未具备大法官为其量身订制的合宪体质。

张永明表示,由于在真调会调查报告公布前,立法院仍未依据释字第五八五号解释修正真调会条例,但立法院并不排除进行真调会条例的修改,因此真调会在法律上成为“有宪法瑕疵的机关”。

对于如果一个机关本质上有瑕疵,所作成的决议是否即为无效,他进一步说,以民主国家所有公权力行使,均须有民主正当性的国民主权原理为例,国家机关行为的效力,不容许合法与非法模棱两可情形,尤其是当国家机关的作为涉及人民权益时,更必须虑及权利明确性的法治国家要求。

至于仅具资讯提供性质,且无法律拘束力的报告,基于机关拥有发布讯息的职权,以及人民享有发表言论自由,即使机关本质有宪法上瑕疵,仍不因此丧失对外发表意见的自由。张永明强调,真调会所公布的调查报告,应仅是地位未定的真调会意见,即使将来真调会成功转换成为立法院的特别委员会,此份报告也由于是在机关违宪情况下作成,无法溯及既往地归属于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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