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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军公教退休金优惠存款利息需并入所得申报

【大纪元10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日电)台湾军公教退休人员退休金虽可享有优惠利率,但退休金所衍生的利息,台湾财政部表示,还是应合并入所得中,申报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北市国税局指出,军公教人员退休时,将领取适用优惠利率的退休金存放于台湾银行储蓄部,孳息的部分属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所得,并非强制性质储蓄存款,应并入所得申报综所税。

国税局说,之前有纳税义务人主张退休时核发的教职员一次退休金证书上注明,核发一次退休金及公保养老给付支票,得凭证明办理优惠存款,因此认为他的退休金优惠存款孳息,是具有强制性质储蓄存款的利息,符合所得税法的免税规定,不服国税局核定课税的处分。

不过,经复查、诉愿等过程,纳税义务人的说法都遭驳回,最后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法官认为,退休金优惠存款利息所得,利率高于一般存款利率,仅为具有优惠性质的存款,并非依法令规定,具有强制性的储蓄存款,例如原告如无意享受这项优惠,可随时提领退休金优惠存款的本金,所以,纳税义务人主张属强制性储蓄存款,不需报缴税的说词遭驳回。

国税局借此强调,军公教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优惠存款衍生的利息,应并入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一并申报课税,以免因短漏报被要求补税及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