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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有价证券应经金管会同意 才能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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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七日电)台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上市 (柜)公司私募有价证券应先取得具证交所或柜台买卖中心出具符合上市或上柜标准同意函,才能向金管会申报补办公开发行。金管会发言人林忠正表示,已完成私募者,不溯及既往;尚未完成者,则应依新规定办理。

为使私募制度发挥、降低企业筹资成本及提升募资效率,并防止衍生相关弊端,金管会搜集上市 (柜)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并邀集学者专家及相关单位共同研商,将制定具强化私募有价证券的管理方案。

林忠正指出,原先规定,上市柜公司私募有价证券可在3年后公开发行,不过,新规定是要取得证交所或柜买中心出具符合上市或上柜标准的同意函,才可向金管会申报补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公司应确实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第6项规定,在股东会召集事由载明私募有价证券价格订定依据,如已洽定应募人者,也应揭示应募人与公司关系,并在私募必要理由中,列示不采用公开募集理由、私募资金用途、资金运用进度及预计达成效益。

因此,金管会加强私募有价证券资讯揭露,上市柜公司应在公开资讯观测站揭露有关事项,包括:如私募价格定价日后,揭露实际私募价格、参考价格及应募人等相关讯息;如私募价格与参考价格差异大者,应揭露独立专家意见。另外,私募有价证券的价款缴纳完成后至计划完成前,按季揭露资金运用情形。

林忠正表示,基于信赖原则,对于已完成私募有价证券案件,日后申报补办公开发行,不必取得具证交所或柜台买卖中心核发符合上市 (柜)标准同意函的规定。至于已完成私募有价证券或已经股东会决议尚未办理私募有价证券案件,仍应依上述办理资讯公开。

金管会表示,将另案订定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并尽速检讨修正相关规章,以及在公开资讯观测站设立私募有价证券专区,让公司遵循及便利投资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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