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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常识——外侨申报所得税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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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伊心霖报导) 近年来工商企业或私人雇用外籍人士来台湾就业相当普遍,外侨所得税的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雇主,究竟外侨应如何申报所得税呢?

虎尾稽征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凡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之个人,应就其中华民国来源之所得,依本法规定,课征综合所得税。”本法称个人,分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简称居住者),及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简称非居住者)两种。

居住者系指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者;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而非居住者即是指前项规定以外之个人。至于居留日数之计算系以外侨护照签证入出境章戳日期为准 (始日不计,末日计)。如一课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入出境多次者,累积计算。

虎尾稽征所指出,居住者如有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申报方式比照一般国人,于所得年度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其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可全额减除。惟如年度中废止中华民国境内之住所或居所离境,应于离境前就该年度之所得办理申报者,其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应按当年度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日数占全年日数之比例换算减除。但其配偶如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且仍继续居住中华民国境内,应由其配偶合并办理结算申报者,仍可全额减除。

至于非居住者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亦可选择依前述规定与其配偶合并申报,或依所得税法第73条之规定,采就源扣缴20%方式课征所得税;如选择就源扣缴方式课征所得税者,其所得即不再并入配偶综合所得总额申报,扣缴税款及依规定税率申报纳税之税额亦不得扣抵,并不得再减除相关之免税额、扣除额。◇(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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