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6年08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会三读通过《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二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增订曾犯诈欺危害防制条例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立委提案表示,若曾犯重大诈欺犯罪经判决确定者,若仍允其参选国家最高公职,显不符民主政治对公职人员诚信与廉洁之要求。
立委翁晓玲表示,鉴于总统为国家元首,地位崇隆,肩负国家大政与人民付托,其人格廉洁与诚信标准,自应较一般人民为高,对其候选人亦应为相同之要求。若曾犯重大诈欺犯罪经判决确定,若仍允其参选国家最高公职,显不符民主政治对公职人员诚信与廉洁之要求。
因此,为维护公职人员之廉洁与诚信,针对严重危害社会之《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重大诈欺犯罪,明确纳入不得参选之规范。
内政部于草案初审时透过书面报告指出,2023年6月9日修正公布之《总统副总统选罢法》及《公职人员选罢法》第26条第6款明定,曾犯《刑法》第339条之4加重诈欺罪者为候选人消极资格。
而《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系于2024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该条例并将犯《刑法》第339条之4之罪者加重其刑责,基于候选人资格公平性考量,立法院如具修法共识,内政部原则尊重。◇
责任编辑:陈玟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