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8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曾犯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立委提案表示,若曾犯重大詐欺犯罪經判決確定者,若仍允其參選國家最高公職,顯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誠信與廉潔之要求。
立委翁曉玲表示,鑑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地位崇隆,肩負國家大政與人民付託,其人格廉潔與誠信標準,自應較一般人民為高,對其候選人亦應為相同之要求。若曾犯重大詐欺犯罪經判決確定,若仍允其參選國家最高公職,顯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誠信與廉潔之要求。
因此,為維護公職人員之廉潔與誠信,針對嚴重危害社會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重大詐欺犯罪,明確納入不得參選之規範。
內政部於草案初審時透過書面報告指出,2023年6月9日修正公布之《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及《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第6款明定,曾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者為候選人消極資格。
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係於2024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該條例並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者加重其刑責,基於候選人資格公平性考量,立法院如具修法共識,內政部原則尊重。◇
責任編輯:陳玟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