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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通过 NCC统筹通讯传播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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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顾恒湛台北二十五日电)台湾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NCC)组织法,由NCC统筹通讯传播产业监理、营运管理及内容规范等事项;NCC置委员十三人,由立法院依政党比例提名十五人、行政院提名三人,再经依政党比例组成的审查委员会以两阶段投票产生后,交阁揆提名,送请立法院同意后任命。

立法院院会于九月二十七日处理协商届满四个月的NCC案,因绿营立委强烈反对国亲版本,包围主席台杯葛,没有讨论。十月十一日再闯关,引爆流血冲突,但院会已表决二读通过法案名称及第一条条文。

立法院今天第三度处理NCC案,经过多次协商后,下午仅表决最具争议的第四条条文,由国亲以人数优势,通过国亲版的NCC委员产生方式。

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NCC)组织法内容重点包括:

NCC成立日起,通讯传播相关法规,包括电信法、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及卫星广播电视法,涉及NCC执掌,其职权原属交通部、行政院新闻局、交通部电信总局者,主管机关均变更为NCC。

NCC职掌包括通讯传播监理政策、法令拟订、修正、废止及执行、通讯传播事业营运之监督管理、证照核发、系统及设备之审验、事业间重大争议及消费者保护事宜之处理、境外事务与国际交流合作、相关基金之管理、通讯传播业务之监督、调查及裁决、违法之取缔与处分等。

NCC委员十三人,由各政党(团)接受各界举荐,并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荐十五名,行政院推荐三人,交由提名审查委员会审查。各政党(团)应于本法施行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推荐。

审查会应于NCC法施行日十日内,由各政党(团)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荐十一名学者、专家组成。审查会应于接受推荐名单后,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并记名投票表决。

审查会先以审查委员总额五分之三以上为可否之同意,如同意者未达十三名时,其缺额随即以审查会委员总额二分之一以上为可否之同意。

行政院长应于七日内依审查会通过同意的名单提名,并送请立法院同意后任命。

NCC委员任职期间不得参加政党活动或担任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的职务或顾问,并不得担任通讯传播事业或团体的任何专任或兼任职务。

NCC 委员于离职后三年后,不得担任与其离职前五年内的职务直接相关营利事业董事、监察人、经理、执行业务的股东或顾问。

NCC 委员于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就与离职前五年内原掌理的业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间接与原任职机关或其所属机关接洽或处理相关业务。

NCC会议的决议,应以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行之。各委员对该决议得提出协同意见书或不同意见书,并同会议决议一并公布之。委员会议开会时,得邀请学者、专家与会。必要时,并得请相关机关、事业或团体派员列席说明、陈述事实或提供意见。

设置通讯传播监督管理基金,以支应通讯传播监理所需业务费用,基金主要来源为依法收取监理相关规费的百分之五至十五。

自通讯传播法基本法施行日起到NCC成立日前,通讯传播权利受损的法人团体、个人,得于NCC成立起三个月内提起覆审,但已提起行政救济程序者,不在此限。覆审决定,应回复原状时,政府应即回复原状,如不能回复原状者,政府应予补偿。

NCC成立后至各相关机关人员、财产完成移拨整并前,NCC有关的业务应由NCC统筹协调各机关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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