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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内政部:不动产估价师法五年过渡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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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五日电)台湾内政部地政司今天表示,不动产估价师法已施行满五年,依规定自明天起,未取得不动产估价师资格者,不得办理估价业务;但建筑师可依建筑师法规定,办理建筑物估价业务。

地政司指出,不动产估价师法于民国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公布,依规定,未取得不动产估价师资格者,不得办理估价业务;但建筑师依建筑师法规定,办理建筑物估价业务者,不在此限。

另外,条文也明定,不动产估价师法施行前已从事估价业务者,自此法施行日起,得继续执业五年;五年期满后尚未取得不动产估价师资格,不得继续执行不动产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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