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税收制度有漏 仅调整高税率不能达到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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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闻天编译报道)澳洲联邦参议员特恩伯尔(Malcolm Turnbull)上周呼吁政府取缔富裕纳税人的避税条款,他认为目前税收制度的“结构问题”促使高收入纳税人寻求不规范手段避税;税收制度存在许多避税的负面机制,所以仅调整最高边际税率不能达到减税目地。

据澳新社3月19日报导,纳税人知道几乎不可能改变30%公司税(最高边际税率达 48.5%),但是高收入纳税人还可找到许多合法避税手段,这些高收入阶层包括家庭企业、获取高额投资收入的纳税人、以及一些享受特殊优惠政策专业机构的投资合伙人。税收制度的负面机制也为纳税人提供合法避税渠道,该条款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对于滋生收入的投资(例如房地产和股票投资等),如果投资者所支付的利息和一些费用超过了投资收入,那么这部分损失可以从纳税人的税前收入中扣除,从而可以虚减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另外退休金制度允许纳税人从税前收入中贡献自己应该交纳的退休金比例,最近政府取缔了工作验证,收入差较大的夫妻更容易在两者之间转移资产和合法收入以达到避税目地。

例如建立一个由家庭成员参与的自由基金,当家庭成员有实质性投资收入时,该基金可以把该收入在家庭成员之间分配,这样每个成员仅需支付各自的初始边际税率。迪洛特 (Deloitte)自由基金成员霍兰德(Craig Holland)说:“基金可以决定将其收入分配给哪些成员、还可以根据这些成员的边际税率决定分配比率。”所以成立基自由金的真正优势就是这种分配方式。当自由基金的资产被出售时,如果该资产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那么该资本性收入可享受50%折扣(只要该收入分配给某成员)。总的来说,自由基金的收入可以分配给低收入或者无收入的配偶,从而适用较低的边际税率。自由基金的弊处是所以收入必须在当年分配完,否则需按最高边际税率交税。但自由基金可以选择一个公司作为受益人,然后将部分收入分配给该公司,这样基金收入就可积累起来。该公司的收入需按30%税率交税,这只是时间上的优势,因为若该部分收入分配给自由基金成员,他们需要支付更高的边际税率。从理论上说,该公司可以将收入再分配给某些做半职工作或不工作的成员,他们的边际税率比公司税更低。

对于那些参与专业机构的纳税人例如会计师、医生和律师,他们可以将收入的一部分作为正常的个人收入并按各自的边际税率交税,他们收入的其余部分(实际需按高税率交税的那部分)可视为来自服务基金(service trust)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在成员之间分配,它们可以通过家庭自由基金分配给子女和配偶。目前澳洲税务局正在核查服务基金。在退休金的个人缴交率方面,如果纳税人收入适用于最高边际税率48.5%,那么他可以同雇主协商将部分收入作为退休金,那么这部分退休金仅需交纳15%税收而不是最高税率。不同年龄纳税人有不同的缴交率上限,一个50岁的纳税人可以缴交的退休金高达126,306澳元。虽然纳税人可以逃避最高的边际税率,但是他却逃避不了退休基金的各种附加费用。

当然税收还存在其它许多避税渠道,如果支付取缔这些避税措施,那么由此所增加的税收足可以向所有纳税人提供减税。仅调整最高边际税率不能达到减税目地,因为如此多的避税手段仍然可让富裕纳税人(甚至于一般纳税人)合法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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