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弘毅:继任人应做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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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4日报导】(据明报新闻网报导)身兼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港大法律学者陈弘毅认为,按香港法律一般解释,特首接任人的任期应为五年。

陈弘毅估计,香港的法律界都会认为,按香港法律的一般解释,一旦特首董建华辞职,补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任期应为五年。

他又表示,如果将来人大要释法,基本法委员会亦会再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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