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期局:董监善尽注意义务 降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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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九日电)台湾博达案发生近一年,目前登记求偿的受害人约1万多人,承销商赔偿约新台币7000多万元,接下来求偿对象为会计师及董监事。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期局副局长李启贤表示,独立董监事应善尽注意义务,对公司决策应注意而注意,如提出异见,依法保留证据,降低责任。

李启贤下午在台湾大学金融产业论坛课程就“公司治理:理论、实务与未来展望”发表演讲,有学生询及,博达案追偿对象将扩大到公司董监,但董监酬劳不高,风险却很高,如何因应?

李启贤指出,国外公司会帮董监事投保责任险,董监事义务分别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等义务,证交法修正法规定,董事会虽采多数决,但如董事有不同意见,依法揭露在年报上。

另外,法律上当事人要负举证责任,因此,董监一旦签字盖章都要付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如有不同意见,虽董事会通过,董监也可依法保留证据,降低法律责任。

李启贤认为,现在因为很方便就被告,董监要注意法律风险,除自己专长外,也要懂得相关法律,注意自己的风险。

此外,他说,证券研究发展基金会虽提供董监事人才库,目前登记约有1800人,但一般公司董监大都还是找亲朋好友或自己师长背书。

目前许多公司请学校教授担任董监事,台大财务金融所长黄达业建议,如要担任董事,酬劳比一般行情高,可能有陷阱,要特别注意。

李启贤说,董监酬劳是公司自治项目,未规定上限,不过依法公司需揭露董监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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