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7平方米的房屋产权究竟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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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1日讯】(大纪元特约记者张公报道) “明明自己住了近20年的房子怎么莫名其妙被一家单位卖给了别人,而且对方还领取了房产证”。日前,射阳县刘某向记者诉说了此事的原委。

据刘某介绍,其父在世时于1987年4月花2万元买下了位于该县朝阳街68号面积为35.7平方米的一间房屋。房屋原产权单位射阳县多种经营服务公司给刘的父亲出据了该房屋的产权证明,证明该房屋产权和使用权归刘家所有。2004年的一天,刘某突然接到该县一位张先生的通知,称该处房屋是他的,张并出示了该房屋的产权证。突如其来的变故把刘某搞得一头雾水,不知所措。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此事的发生还得从射阳县多种经营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多种经营公司)与射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合作联社)发生在1997年7月的一场借贷纠纷说起:1997年7月10日,多种经营公司将朝阳街68-2号等处房产为抵押物从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80万元,贷款到期后,多种经营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后经法院判决,2000年11月16日借贷双方协议将多种经营公司位于朝阳街68-2号,面积为199.1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及面积为208.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给信用合作联社。2001年1月17日,多种经营公司与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约约定:多种经营公司座落在朝阳借71-2号(2000年左右由68-2变更)房产(建筑面积为162.54平方米)出售给信用合作联社作价13.17万元。随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04年6月,信用合作联社拟将上述房产卖给张某,并给多种经营公司去函请就此房产情况予以确认,多种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亦签字盖章。即后张某取得了该处建筑面积为199.1平方米房屋产权证。

此后,多种经营公司认为面积为35.7平方米房屋产权没有过户给信用合作联社,而信用合作联社也连同此房一并卖给了张某。便将射阳县政府及信用合作联社、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撤消其核发给张某的座落在朝阳街71-2号的房产证。射阳法院审理认为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驳回了多种经营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盐城市中院,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县政府依据有关材料认定房屋权属清楚并无不妥。只是在进行房屋转移登记时,权利人未向登记机关提交本案争议的35.7平方米房屋的原权属证书,不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转移登记所提供的要求,属程序瑕疵,应予纠正。最终法院还是作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官司是打完了,可几方存在的分歧还没得到彻底解决,该县房管所亦收回了张某的房屋产权证书,可迟迟无法“纠正”。 就“程序瑕疵”问题,记者采访了该县房管所的徐所长,徐所长称,经查,35.7平方米房屋产权确实属于刘某,当时该所为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是依据了法院对多种经营公司借贷判决结果而定的,而多种经营公司也出据了同意转让给第三人的书面材料。多种经营公司的此举属于“一女二嫁”,违约于刘某。本想收回张某的房屋产权证做撤消处理,可现在两级法院判决都下来了,已核发的产权证书合法有效,房管所正想做撤消处理。

按盐城市中级法院最终判决,以及房产依法过户当事人必须到场的程序和原则,射阳县多种经营总公司必须与张育林依法到场执行过户,否则最终判决将无法执行,射阳县多种经营总公司书记王礼成则表示:法院如此枉法,枪毙我可以,但是我永远不会到现场签字过户!因为我不认识张育林,也没有和他有任何生意往来!书记可以不干,但是执行法院枉法判决没有门。

目前,刘某还在为自己的权益四处奔波,试图找回属于自己本不该失去却失去了的东西,他说他比任何人都明白那35.7平方米的房屋究竟归谁所有。迷茫之际,他也希望有关部门能想尽一切办法来主张他的权益。

关于对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5)盐行终字第0022号的质疑

此案审判长 杨越华 审判员 李玉柱 沈俊林
结案时间 2005年3月7日

一、 此案的审判人员杨越华、李玉柱、沈俊林,对房产法规不清楚,主要表现在以下2点:

1、房产过户需要买卖契约、或凭土地证、原始房产证过户。
2、对于有争议的房产、产权不明晰的财产不能过户。
审判人员的判决显然违反以上2条法律法规。本案的35.7平方米即没有买卖契约、也没有土地证、原始房产证过户,审判人员错误认为是合法过户。

二、 此案的审判人员采信证据错误,审判人员采信的是2005年射阳县多种经营总公司的199.1平方米房子卖给张射阳县朝阳街55号张育林的证明,审判人员认为此证明就可以过户给张育林,实际上射阳县多种经营总公司与张育林并不认识,也没有任何买卖关系。而且射阳县多种经营总公司的主管局射阳林业局已经行政证明其证明无效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公仍然认为此错误证明和买卖契约、土地证、原始房产证具有同等效力,认为此错误证明是合法过户的法定依据。

三、 此案的审判人员办案不认真调查,对于本案有争议的35.7平方米的现居住人刘军,已经在此居住20年,并刘军的父亲生前于1987年已经购买此房有购房协议、以及付房款收据证明等。审判人员公然疏忽此实际情况,强行判决35.7平方米房子归张育林。不考虑刘军的房款返还等因素。

四、 事实情况是有争议的35.7平方米房子邻街的前半截为刘军房产,法院审判人员不考虑房子客厅是刘军房产,将房子为卧室的35.7平方米判归张育林。审判人员出如此笑话办案,张育林一直向刘军要钱,发誓永远不要房子就是这个背景。

五、 法院审判人员不考虑三个代表的思想,也没有两个率先思想,此案留下多处隐患,为社会增添了上访、纠纷、矛盾,同时也为执行部门留下了无法执行的案子。

六、 射阳县房产局新领导班子经过认证审核,发现疑点较多,已经将此房产证吊销,射阳县房产局新领导班子做法,给法院审判人员“狠狠打了耳光”。

七、 (2005)盐行终字第0022号判决书标点符号、错别字的多处错误,使用法律专业语言也有多处不严谨和不正确。

八、 按盐城市中级法院最终判决,以及房产依法过户当事人必须到场的程序和原则,射阳县多种经营总公司必须与张育林依法到场执行过户,否则最终判决将无法执行,射阳县多种经营总公司书记王礼成则表示:法院如此枉法,枪毙我可以,但是我永远不会到现场签字过户!因为我不认识张育林,也没有和他有任何生意往来!

建议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复议,并作出配合射阳房产局的书面决定,发放有买卖契约的162.54平方米产权证给张育林,共同协调、化解35.7平方米纠纷产权归属。

建议刘军凭现有证据,及居住人已经实际居住20年之久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原则,依法过户。

建议刘军暂时保留信访、上访、检查、诉讼、新闻维权等权力。共同协调、化解解决。

案件相关单位:
新闻原始投诉人:0515-2986691
射阳多种经营总公司 王礼成 013092194658
射阳房管所 徐所长 0515-2975048
射阳房管所 律师 于渊 013064852955
射阳法庭行政庭 05152346051
盐城市中级法院 杨越华 李玉拄 0515 8326052
射阳县农村信用联社 卞玉叶 0515 3666999
射阳县农村信用联社
律师 潘钢 05158961986
相关人 张育林 05152983788(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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