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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应急 追讨国债 先捕人再补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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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赖仁中╱台北报导〕法务部行政执行署追讨国债,修法新增“迳予拘提权”,只要认为有急需,就可先把积欠国家债款的人抓起来,事后再补请拘票即可;是项被行政执行机关视为追讨国债的强力武器,看在若干法界人士眼里,反认为是行政过度扩权,很不应该。

出现重大修法争议的拘提新制,增订在“行政执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中,法务部已于上周定版送行政院,后续审议结果,势受高度瞩目,据悉,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后,行政院预定近日内召开第一次审查会议。

行政执行署说,当初研订法案,相关单位有不同意见,但他们相信,民意不会认同让欠款人逍遥法外,应会支持执行机关遇有紧急需求时,拥有及动用“迳予拘提权”。但包括某学院派大法官、某初卸任资深大法官、实务审判界等司法界人士认为,拘束人身自由是重大的事,而欠款义务人不是刑事现行犯,怎能任由行政机关“说抓就抓”。

两个极端不相容的意见,已让外界嗅出一些火药味,设若拘提新制获行政院通过,未来送进立法院时,免不了引发立法与否的激烈争战。

现行法规定,行政执行机关拘提欠款义务人时,声请法院裁定后拘提管收;迳予拘提则不必先声请裁定,挪到事后再补请拘票,等于是事后再补回裁定程序。法务部本次修正行政执行法,其实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成立研修小组,原因是大法官今年1月间做出释字第五八八号解释,认为现行各行政执行处将欠款人拘提后径行管收,有违实质正当法律程序与人权,应于拘提义务人到案之后,先送法官讯问拘提到案者是否符合管收要件,由法官做出裁定,才符宪法意旨等。

释示不但认定多个条款违宪,也宣告违宪条款六个月后失效,故法务部行政执行署赶紧翻修违宪规定,依大法官解释意旨修正六个条文和新增一个条文,并邀集相关单位和民间团体讨论后定版。据了解,大法官释示要改的,法务部在本件修正草案中,能改的都改了,剩下一些则计划另以配套措施来配合,至于“迳予拘提权”,五八八号解释中没提到这部分,故为修法机关自行增订的新产品。

此一作法,被一些法界人士批评为法务部“右手限缩管收权、左手扩张拘提权”,且作法有违人权、斲伤宪法;但法务部行政执行部门也很气,认为他们努力不懈为政府追债,并基于重大公益目的,在有急迫需求之下,非不得已才动用迳予拘提措施,但却被批得好像执行作为很野蛮。

迳予拘提 法官:太夸张

〔记者胡守得、赖仁中╱台北报导〕当初对拘提管收制度声请释宪的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张国勋,获知法务部修法自行增订“迳予拘提”权,惊呼:“这太夸张了!”

法务部则表示,执行金钱给付义务,事关国家财政、社会秩序维护等,攸关公益重大,如果能在符合比例原则范围内,采取更有效的强制措施,应为宪法所许。

张国勋说,大法官针对拘提管收规定做出五八八号解释时,是限缩现行相关规定的不妥适处,万万想不到,法务部因应解释出炉着手修法时,反而另行增加权力,简直是开法治倒车、走人权回头路。

有大法官提出个人见解,表示欠税人只是债务未履行的义务人,与刑事现行犯有天壤之别,若以诉讼关系来比喻,欠税人与政府间的“官司”属行政诉讼性质,而债权债务关系又类似民事诉讼,怎么算,都和刑事犯罪距离很远。

故,未经法院裁定就把义务人“先拘再说”之举,实在太过头,可以说,如此粗糙鲁莽作法绝不可能符合比例原则。

张国勋表示,法务部参酌民法的“自助行为”增订迳予拘提,他认为,自助行为是指民众债权受损,等不及公权力介入,而赋予一般债权人的权力,条件相当严苛;行政执行署身为公权力机关,不应与该条相提并论。

行政执行署表示,迳予拘提是在有事实足认义务人有隐匿或处分财产情事,非即予拘提,执行上显有困难者,执行处才得迳予拘提义务人。且一拘到,即向法院声请补发拘票,还会书面迳予拘提原因告知义务人及其相关亲友,假使法院驳回声请,则马上释放拘提人;以如此严格要件和慎重流程看,符合比例原则。

行政执行署高层人士指出,迳予拘提制度目前只是草案,还待行政院审议,如果行政院通过则还有立法院要审,两院接不接受、认不认同,都是行政、立法部门的事,其他部门人士不宜搅进来干预。

再就大法官来说,应只在声请释宪案件出现,才被动受理解释,似也不宜在大法官议堂之外放话“行政指导”。

追债宝剑 出得了鞘吗?

记者赖仁中╱特稿

行政执行机关可否拥有“迳予拘提”这把尚方宝剑,乍看不同意见,似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该怎么办?

一个是替国家追债,把欠款人的钱要回来,充裕国库,等于在帮民众省荷包,从这个角度来看,供给行政执行机关更够力的追债武器,似无不可。

另一造强调宪法保障的自由权不容折扣,认为除刑事犯罪的现行犯外,人民自由怎能在毫无司法把关下,任由行政机关“处分”;此说似也成理。

回到现实的实务修法工程面向,本件草案目前尚在行政院审议阶段,会不会马上爆发激烈争端,尚待观察;但可预见,“迳予拘提权”若获政院认可送进立法院,立法殿堂上铁定会有一番争战。

法案内容出现争议,除非采取撕破脸式的表决,否则通常情况下,想要过关往往多所波折。

问题是,一旦依此立法施行,极可能又会出现一件释宪案,尤其实务审判界很可能对“迳予拘提权”是否违宪产生疑义,提起释宪声请;以现今大法官的人权高标准取向,“迳予拘提权”不一定过得了大法官这一关。

而如果拘提新制未能立法,行政执行缺了一个重要助力,支持政府强力追债的民众,恐怕会大失所望。

从力求两全的方向来看,如果“迳予拘提权”的立法遭遇阻力,或可将关注焦点改为放在具折衷性质的“即时裁定”制度上。

也就是说,一般拘提声请案,循一般声请流程处理,法院约需数天做出裁定结果;但如果标列为“急件”声请案,行政执行机关既然不能先拘提、再补手续,这时法院就应立即处理,案件一来,法官马上阅卷,并即时做出裁定。

如果“即时裁定”能够落实,行政机关的紧急案件,法院仍能在第一时间裁定、发出拘票,则可弥补少了“迳予拘提权”的缺憾。

或许法务部本就有周延考虑,故在新修订版本中,也一并草拟“即时裁定”之规定。

站在支持政府追债的立场,若“迳予拘提权”最终未能立法,即时裁定当是给予行政执行机关“好做事”的最基本资源,似不能再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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