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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争议 仍待立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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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胡守得╱台北报导〕提供网友以“ezPeer”P2P档案传载的平台业者,士林地方法院昨天虽然判决无罪,但也清楚点出P2P的未来立法空间,以及民事侵权不等于刑事犯罪的重要实务观点。

全球数码公司经营ezPeer的模式,确实打破现行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定义,故合议庭不讳言指出,台湾社会对于著作权概念,其实不成熟,尤其是甫修法的“网路上暂时重制与公开传输”,更是暧昧不明,与刑法处罚的“清楚不疑”之法益概念,很有一段距离。

合议庭认为,原则上本案应由主导财富分配的市场运作来厘清,或透过私法来衡平损益;另外,为了解决新发生的社会冲突,立法者可透过行政法的规范予以导正,甚至在普遍共识认为ezPeer已侵害法益、且有保护法益必要时,立法者亦可立法,以刑法加以规范。

合议庭指出,在法未有明文规定前,司法机关必须严遵“罪刑法定原则”的绝对界线,因此,有关著作权的漏洞,不仅不可以类推或扩张解释方式补充,甚至应严格解释。

当然,在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之下,必然有些许模糊地带的利益(可能夹带着庞大的经济效益 ),被排除在著作权刑法保护对象之外,但这就是法治国的不得不然体现。

合议庭表示,近来国外若干认定P2P业者侵权与否的判决,如美国NAPSTER案、韩国SORIBADA案,甚至GROKSTER案,均属民事侵权案件,主要目的就在确认财富损害与填补分配的法则;而这些国外案件认定侵权与否的要件,本来就与我国刑事案件认定的犯罪与否的要件不同。

尤其是这些民事案件的被告,均为商业市场中提供P2P机制的法人,而不是法人的负责人,法人在民事侵权行为的认知,与自然人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行为的认知,不能等量齐观。

上传下载侵权 难过民事这关

记者胡守得╱特稿

非法MP3透过平台传输的刑事争议,昨天经由士林地院的判决,初步由提供平台的业者获胜,但业者是否另涉民事侵权,仍是未知数。

重要的是,昨天判决是针对平台业者而来,至于供输不法MP3的个人及下载者,其行为违反著作权法,目前仍是不变的铁律。

平台业者提供ezPeer,供网友以P2P的档案下载模式分享档案,因目前法未限制、禁止,及不成立共犯关系,业者获一审判决无罪。

但非法传输MP3仍是不法行为,已有多起案例证明,供应非法MP3的来源者,被依违反著作权法判刑。

检警侦办KURO、ezPeer两案前,士林地检署就曾将1名使用ezPeer平台、提供不法MP3档案传载的陈姓男子,依违反著作权法起诉,并获士林地方法院支持,判其1年徒刑,上诉高院亦被驳回确定,成为同类案型中,首件被依法“制裁”的案件。

提供他人下载非法档案的行为人固然明显触犯著作权法,下载的使用人其实也逃不掉;因为上传、下载等同一个侵犯著作权的共犯结构,相牵相连。尤其著作权法修正后,已不再定明份数、金额的“合理使用”界限,而是以更严格的利用目的及性质、著作性质、所利用的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的比例、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的影响等4项概括性定义区隔,稍一不慎,即有可能刑责加身。

因此,网友要下载某些档案,不知合不合法,最巧妙的作法就是分段完成,切勿整批灌进,否则触犯著作权法被关、被罚还是小事,日后面对的附带民事侵权赔偿,才是真正天价。

法界表示,下载不法MP3如同盗拷原文书,这类行为多数是学生利用学校免费网路资源进行传、载,检警若以网路的“凡连线必留痕迹”方式严查,一抓就像提粽子,“一牵一大挂”,而且比追查盗印书籍还更罪证确凿,奉劝爱好此道的人,最好缩手,以免得不偿失。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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