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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交法修正:会计师财报不实依责任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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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嘉慧台北六日电)台湾行政院今天通过“证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将会计师查核财报不实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先前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修正为按责任比例分摊,减轻会计师赔偿责任,使会计师不会因此成为企业的代罪羔羊。

行政院指出,博达案发生后,相关会计师难辞其咎,因此原修正草案中规定,在侵权损害行为发生时,对签发不实财报的会计师,依共同侵权行为,负连带赔偿责任。

但一旦依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债权人可选择最有利求偿方式,可同时或先后向其中一人或数人请求一部分或全部求偿,一般公司发行人及其负责人常能设法脱产或规避赔偿责任,如此会计师将成为企业代罪羔羊。行政院在重新审议此案时,作出重大修正。

草案同时对内线交易明确规范,增订公司董监事及经理人,对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讯息,除了目前规定公开前的十二小时,不得买入或卖出行为外,并增订公开后的十二小时内,也不得买入或卖出。

这项规定,主要是考量市场资讯对称性与限制公司内部人买卖时点合理性,让投资人得消化理解消息,并作出适当反应。

此次修正重点包括,将财报不实企业财务经理及会计经理等,曾在财务报告或财务业务文件上有签名或盖章相关职员,都列为共犯结构,须对损害侵权负连带赔偿责任,但若相关职员能证明已尽相当注意,且有正当理由可合理确信其内容无虚伪或隐匿情事者,免负赔偿责任。

另基于公司董监事、经理人及持股百分之十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在丧失身份后一定期间内,通常仍对公司财务、业务有熟悉度或影响力,实务上出现先辞职再买卖进出情况,增订对丧失身份未满六个月者,不能在重大消息未公开或公开后十二小时内买卖进出公司股票。

草案也引进独立董事制度,要求发行股票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席次由过去比例制改为不少于二人,对公司财务有重大影响事项,应提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若有反对或保留意见,应于董事会议事录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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