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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国外教育机构 申报综所税不得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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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一日电)不少民众申报综所税时使用列举扣除,不过,台湾财政部表示,于国外就学期间,以“捐赠”名义捐款给就读学校,虽取得学校开立的捐赠收据,但还是不能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列举扣除。

财政部北市国税局指出,对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的捐赠列举扣除额,捐赠的对象需以合于民法总则公益社团及财团的组织,或依其他关系法令,经向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者为限,且总额最高不得超过综合所得总额百分之二十。

也就是说,纳税义务人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列报的捐赠须符合这些规定,才准予扣除。国税局表示,国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未于国内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或立案,并未受主管机关的监督,因此,民众对国外教育机关的捐赠,不得列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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