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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继承篇修正决议 扩大父母财产处分权

【大纪元1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十三日电)法务部法律事务司司长林朝松今天表示,为尊重被继承人(父母)财产处分权,“民法继承编研究修正专案小组”决议修正民法民法第一一七三条有关“受赠与扣除”规定,未来被继承人可决定在其过世后,继承人是否应归还曾先获得金额,加入应继承财产总额,与其他子女重新分配。

林朝松指出,修正这项法条用意在于将过去尊重继承人公平的法条精神,改为尊重被继承人分配财产处分权,他指出,过去以归扣为原则,不归扣为例外,未来修法则以不归扣为原则,归扣为例外。

他表示,根据民法第一一七三条规定,过去子女在继承事实发生前,父母如果因子女结婚、分居或营业,先赠与一笔金额,这笔金额在父母过世后,除非父母曾表示不须归还这笔金钱,按法规定,先获赠与金钱的子女应归还受赠金额,加入应继承财产总额,平均分配给其他子女。

林朝松说,现在则以反面方式修法,已获赠与金钱子女,父母过世后原则上不须归还这笔金钱与其他子女重新分配,除非父母要求子女归还这笔金钱,在其过世后与其他子女重新分配。

他表示,由父母先出资的子女娶媳聘金、出嫁嫁妆、创业基金或是留学基金,都可引用这法条处理,修法后父母将会享有更大的财产处分权,决定子女要不要归还这些先赠与的金额。另外,过去父母若不用子女归还可只凭口头表示,但修法后,父母若要求子女归还,必须以书面表示,具签字和盖章,但不须公证。

他指出,修法有助将来若是子女不孝,父母有权扣除赠与子女财产。十余位包括委员、法官及台大、政大学者组成的专案小组,虽也有部分人士认为,应保护继承人权利,但今天决议结果认为,被继承人处分权更应受尊重,因此,将朝不归扣为原则,归扣为例外方向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