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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中重大投资案 须政策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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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曾慧雯/台北报导〕经济部昨日发布重大投资案政策面审查机制,凡是申请赴中国投资金额在一亿美元以上,或是累计投资金额两亿美元以上、且单次增资金额在6,000万美元以上,或投资涉及八吋以下晶圆铸造、低阶封装测试与小尺寸面板等,都必须经过政策面审查才能放行。

配合陈水扁总统在今年元旦文告中提出的“积极管理、有效开放”政策大方向以及经续会结论,经济部14日发布重大投资案件的政策面审查机制,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并增订“在大陆地区重大投资案件政策面审查协调作业要点”,在发布当天立即生效实施。

今后台湾企业申请对中国地区投资,若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都必须先通过政策面审查。第一,申请对中国地区投资事业个案金额在一亿美元以上者,投资计划规模达此标准者亦同;第二,累计投资金额在两亿美元以上,且单次增资金额在六千万美元以上者;第三,投资涉及“核心产业科技有关产业”者。

而依据经济部公告,所谓“核心产业科技有关产业”指的是八吋以下(硅 )晶圆铸造、封装测试(限焊线型式 ),以及四吋以下薄膜电晶体液晶显示器面板模组中段制程(切割、裂片及灌液晶制程 )。

经济部表示,重大案件的政策面审查除了由主管机关以书面会商意见外,还必须由相关机关首长组成跨部会审查及监督小组,小组召集人由经济部部长担任,就该投资案对总体经济及相关产业的影响与其他重要政策事项进行审查。

此外,跨部会审查及监督小组可协调投资人就财务规划、技术移转、输出设备、国内相对投资及对母公司的回馈、全球布局、雇用员工等事项作出承诺,以确保投资案对国内经济的利益。

而必须经政策面审查的投资案件,将在投资人同意主管机关必要时可对投资人或其转投资事业进行实地查核,并且提出书面承诺后,提报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议审查。至于现行晶圆厂赴中国投资审查的跨部会审核,也与重大投资案件适用同样的政策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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