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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农渔会团体可签发原产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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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二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贸易法第二十条之二与其他相关修正条文,允许农渔会团体可签发农渔产品原产地证明;此外,为因应国际情势,院会也三读通过贸易法第六条修正条文,使政府得配合联合国决议,对特定国家或地区或特定货品的输出入采行必要措施。

贸易法第二十条之二现行条文为,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得应出口人输出货品之需要,签发原产地证明收取规费,必要时得委托其他机关、财团法人、工商业团体办理。

但亲民党籍立委蔡胜佳(不分区)指出,核发台湾农产品原产地证明书,未纳入具农渔业背景的团体,不符合专业认证规范,相关条文有必要修正。

经立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初审,立法院会上午三读通过。修正后条文为,农、渔会、省级以上之农业合作社及农产品产销协会,均可受国贸局委托,签发农渔产品原产地证明,但未受国贸局公告委托者,不得签发。

其他相关条文也一并三读修正,包括第三条,非以输出入为目的办理特定项目货品之输出入者,也算法定出进口人;第十条,非以输出入为目地之法人、团体或个人,可依国贸局相关规定,办理特定项目货品之输出入。

此外,为因应国际情势需求,院会也三读通过贸易法第六条修正条文,使政府可有法源依据遵循联合国决议,对特定国家、特定地区或特定货品的输出入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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