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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权益 汽车维修服务定型化契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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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淑芳台北十六日电)经济部日前修订“汽车维修服务定型化契约范本”,明定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违者契约无效。维修厂在维修前、维修中新发现维修项目或超过预定费用时,必须先取得消费者同意,且不得以估价、鉴定等名义额外收费。

经济部在民国88年即订定“汽车维修服务定型化契约范本”,为配合实际需要,近期再度修订并增订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日前报请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通过,正式公告实施。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汽车维修业者的定型化契约若违反应记载事项及不得记载事项,契约内容无效。

经济部表示,新修订定型化契约范本明定汽车维修业者在维修前、维修中,若新发现维修项目或超过预定维修费用时,都必须先告知消费者,取得消费者同意;维修后业者要负起品质保证之责,并交付保证书。

消费者在维修厂开始维修车辆之前,可以随时解除契约,取回维修车辆,如果已经开始维修,也可以给付已完成维修项目费用后终止契约取回维修车辆。维修厂不能以估价、鉴定等名义额外收费,或以消费者没有支付鉴定费用为由留置车辆。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新修订定型化契约范本规定,有关契约应记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不能用其他契约条文约定消费者排除或抛弃权益;也就是说契约不得约定维修厂的广告及消费者与维修厂间的口头约定不构成契约内容,不得约定“广告仅供参考”,更不得约定“维修业者得片面变更契约内容,消费者不得异议”。

定型化契约内容可在经济部中部办公室网站下载(网址:www.cto.moea.gov.tw),消费者若遇有汽车维修纷争,可以拨打“1950”全国消费者服务专线,或向各县市政府消保官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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