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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赵宏进台中县二日电)台中县政府交通旅游局今天表示,温泉法规定温泉使用事业,应取得温泉标章后始得营业,请业者于六月三十日前检具证明申请办理温泉标章标识牌,未来消费者泡汤时也请选择有温泉标章的业者,以确保权益及安全。
台湾地区温泉资源利用甚早,从早期沐浴浸泡到目前国人热中的休闲游憩活动,但温泉事业却存着公共设施不足,管线任意架构,整体景观零乱,建筑物土地使用分区不合,非法占用公有地以及水权无法取得登记等问题。
为协助辅导现有温泉业者整体经营,政府特制定温泉法,规定以温泉做为观光休闲游憩目的之温泉使用事业,应将温泉送经中央观光主管机关认可之机关(构)、团体检验合格,并向县市观光主管机关申请发给温泉标章后,始得营业。
另依据温泉标章申请使用办法规定,领有观光游乐业营业执照、旅馆业登记证、民宿登记证、观光游乐业执照、休闲农业登记证、餐厅、浴室等相关设立或登记证明文件,并以温泉做为观光休闲游憩使用之业者,应于温泉法施行之日(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一年内,即至今年六月三十日止,向县市政府申请发给温泉标章标识牌。
交旅局表示,谷关地区为台中县的温泉区,谷关温泉名闻遐迩,为建立口碑、品牌,希望温泉业者依温泉法规定行事,并依温泉标章申请使用办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温泉标章。
业者可将温泉标章悬挂于明显可见之处,标章中清楚标示温泉成分、温度、有效期限、禁忌及其他应行注意事项,可有效保障消费大众权益及安全,而未来民众泡汤时也请选择有温泉标章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