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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政部:纳税人本人配偶教育学费不得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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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四日电)因应职场所需,进修变得越来越重要,但财政部指出,纳税义务人“本人及配偶”的教育学费,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依目前的税法,不得列举扣除。

五月报税季即将来临,财政部表示,不少纳税义务人询问本人或配偶就读大专院校缴纳的学费,能否于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列举扣除。

财政部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的“子女”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教育学费,每年可扣除2万5千元,不足2万5千元者,以实际发生数为限,并须检附缴费收据影本或证明文件。但空中大学、专校及五专前 3年、及已接受政府补助或领有奖学金者除外。

也就是说,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的适用对象是纳税义务人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子女”,纳税义务人“本人及配偶”教育学费,依法不得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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