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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交接期 张政雄:依法三个月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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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二十四日电)下届立法委员和总统选举若合并,总统交接期将长达四个月。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委张政雄今天在立法院表示,简并选举要符合法制,依宪法原理和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总统选举应于任期届满三个月期限内办理投票。

张政雄上午在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就“研拟缩短总统当选日与就职日之间的差距及民主先进国家总统或总理职务交接情形”做专案报告。

他表示,总统选举投票日和就职日的间隔期间,美国不超过八十天,其他国家大都在一至两个月内,最长是秘鲁的三个月又二十天。

张政雄说,宪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均未就职,由行政院长代行总统职权时,期限不得逾三个月;副总统缺位时,总统应于三个月内提名候选人,由立法院补选。总统选罢法也规定,总统、副总统未达法定当选票数或缺位的重行选举投票,都规定三个月为度。

他指出,综合宪法和总统罢免法的规定,总统选举应于任期届满三个月期限内办理投票。

至于政府交接问题,张政雄表示,美、法、德、日都是由总务、预算或档案相关机关主管政府交接工作;中选会是执行特别需要专业化、去政治化或必须充分顾及政治和社会多元价值的公共事务而创设的独立机关,由中选会主管政府交接事宜,“实有所不妥”。

不过,他说,如果立法院认为中选会是适宜担任总统职务交接的主管机关,中选会也会克尽职责,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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