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巨贪判死缓 引发强烈质疑

标签: ,

【大纪元5月15日讯】中共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2006年4月30日,因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名,被判处死刑,缓行二年,判刑结果遭到民间强烈质疑,引发网路上对多名巨贪高官“死缓”之判刑是否判轻的热议。

“死缓”贪官 判词雷同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导,所有获判“死缓”的贪官其判词相类似:“○○○犯罪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被告○○○在本案中能主动交代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但在执行上有所区别。从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的死缓犯在两年后都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此,“死缓”与死刑比起来,可谓一生一死,天壤之别。

“雇凶杀人”是否该判死刑

报导说,同为“雇凶杀人”,网民质疑:“亿万富翁袁宝璟三兄弟也是雇凶杀人,他们提出要向国家捐500亿元,而且也要检举他人,都没有保住三条命,而刘志祥却可获判“死缓”。”

刘志祥的雇凶杀人,是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两字之差,使判决结果发生了质的变化。
 
贪污多少钱才能判死刑

报导指出,据中共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刘志祥的涉案金额,已达4000多万元,在副厅级官员中的贪污受贿金额中,名列前茅,但最终被判死缓,因此有评论指出:“其他犯罪,大多杀无赦,为何经济犯罪就要赦免了?莫非法律面前,暴徒该处死,而贪官就该活命,即便有命案在身的贪官,照样保全性命?”

对贪官有“慎杀”趋势 

报导指出,这两年多来,不少贪官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多则数亿元,而且都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巨贪官员无一被判死刑。这一现象,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执法部门对于经济犯罪的慎杀趋势。

因此有不少人质疑:“慎杀”原则为什么先在经济犯罪上应用?在当下不少审判贪官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外施恩”的思维已经逾越了“嫌犯并非主观故意”、“未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等先决条件。

执法无原则 百姓失信心

报导总结,现在“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赃款已大部分追缴”等等因素,往往变成贪官免死的法宝。执法机关这种做法,难免让老百姓感到执法者有为贪官开脱的嫌疑,从而对反腐失去信心。

更有一些专家担忧:一个接一个贪官被判死缓,长此以往,贪官腐败可能会更加肆无忌惮,法律上的死刑,将失去了对贪官们的威慑力,更会使群众对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和动摇。@
(http://www.dajiyuan.com)

相关新闻
百名科学家连署公开信关注中国学术造假
每日退党退团声明精选(5/10)
胡锦涛访美后 中共集中审判异议人士
贫富差距及腐败助长中国社会不安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