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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P2P传输歌曲业者违法?立院交朝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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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五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处理“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初审通过的草案规定,提供网路点对点 (P2P)传输业者若涉侵权与受有利益,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严重者可勒令歇业;但无党团结联盟立法院党团要求提交朝野协商。

经济及能源委员会初审通过条文为,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或授权,意图供公众透过网路公开传输或重制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财产权,对公众提供可公开传输或重制著作的电脑程式或其他技术,而受有利益者,视为侵害著作权。

初审条文也规定,采取广告或其他积极措施,教唆、诱使、煽惑、说服公众利用电脑程式或其他技术侵害著作财产权者,视为具备侵害著作权的意图。

提案人、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谢国梁(基隆市)于条文初审时表示,某些业者以免费提供电脑下载程式为号召,借口收取手续与网路维修费等营利行为,利用网路平台,直接媒合上传与下载著作权人的文字与影音著作,却不愿支付权利金给著作权人,严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他说,有些网路平台业者故意误导近百万名付费善良用户,让用户实质违法却不自知,业者坐收暴利,却不需负任何法律责任,有必要以法律规范。

经济部次长施颜祥说,点对点(P2P)档案分享软体是中性的科技产品,不必然构成侵害著作权,但若藉提供这种技术且积极教唆使他人在网际网路上交换音乐、电脑程式、电影、电子书等各种侵害著作权行为,并获取利益,就应得到负面法律评价及处罚。

依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为协商议案或解决争议事项,得由立法院长或各党团向院长请求党团(朝野)协商,议案自交党团协商超过四个月无法达成共识者,由院会定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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