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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H台湾死刑报告 法务部澄清符合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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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孙承武台北十二日电)国际人权联盟(FIDH)今天发布“台湾死刑报告”,对于死刑犯捐赠器官引发的医疗道德问题,以及死刑执行前,未通知家属会见最后一面等提出质疑。法务部除逐一提出澄清,并表示会广泛搜集参考国外作法,研议适合台湾国情并符合人权保障的作法。

对于 FIDH 提及“死刑犯捐赠器官引发的医疗道德问题”,法务部指出,经查所属各矫正机关对于有意遗爱人间的受刑人都是持中立立场,对有意捐赠器官受刑人,会提供有这项服务的医疗院所供受刑人选择,并请受刑人填妥医疗院所“遗体器官捐赠同意书”。

依“执行死刑规则”第二条第二项“受刑人于执行死刑前,有捐赠器官之意愿者,应签署器官捐赠同意书;如有配偶或三亲等以内血亲者,并应经其中一人之书面同意。”规定办理。经查自二00三年迄今执行死刑十二人,其中捐赠器官者有七人,都依规定办理,没有所谓可能被迫同意捐赠器官而引发医疗道德问题疑虑。

至于“死刑执行前,未通知家属会见最后一面”,法务部指出,监所在接获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通知执行死刑当天,为确保死刑执行的安全,以及避免待执行死刑被告情绪不稳及增加痛苦,相关执行死刑作业均采保密方式。

但狱方仍会在死刑执行后立即通知家属,以便处理相关善后事宜;同时,死刑定谳被告未接获执行死刑前,会面也都依一般程序办理。因此实质上,死刑犯家属有充分时间会见死刑犯,并未剥夺死刑犯家属会面的权利及机会。

另外,对“非侵害生命却为唯一死刑之罪”,法务部解释,妨害国币惩治条例为财政部主管法规,非法务部主管法规。而这项条例第三条第二项自制定以来,未曾修正过,司法实务上也从没适用这项法条而有过判处死刑的案例。既然这项法条未曾适用过,配合政府逐步废除死刑政策,将建请财政部修法,废除“唯一死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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