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涟 : 争取私权利的维权活动与要求公权力的民主化运动

何清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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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日讯】继美国布什总统接见中国三位异议人士之后,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又于5月25日通过几项和中国有关的决议案,包括谴责中国宗教迫害活动加剧与中国政府未经授权自行任命天主教主教,以及纪念天安门事件发生17周年。而中国则于5月中上旬加紧宣传反对美国的“转型外交”与防止“颜色革命”的紧迫性与重要性。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防止维权者争取权利的活动演化为要求权力的运动。

争取权利(Rights)与要求权力(Power)的运动究竟有何不同?二者又有何联系?这得从这两个词的区别说起──在西方政治学中这两个词代表的内涵属于基础常识,但在中国却一直混用不清,至今在中国的媒体上还可以看到不断有人撰文陈述辨析其中差别。

为了方便本文叙述,对上述两词的区别简述如下:权力是特定的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在其职责范围之内拥有的对社会或者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而其中国家权力(亦称公共权力)是现代权力的主要形式和典型形式,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具有公法意义的国家权力,其突出特征是以国家权力为本位,行使时具有确定力、强制力和执行力。

与公权力相对应的则是私权利,又称私法权利、民事权利,是指私法主体──通常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私权利通常不牵涉公权力的运行,其特点主要在于权利主体的自治。

私权利是消极的,具有内敛性与防御性特点,其边界是只求别人不要侵犯。如自由权利就是这样一种权利。但公权力的本质则是扩张的,富于攻击性、侵略性的,是积极的作为。权力的要义在于运用,即中国官场上说的“权力不用,等于作废”。

目前中国的所谓“维权”活动,要点就是维护公民的私权利,比如土地权利、住房权利以及其它生存权利。但因侵犯公民私权利的主体往往借助于公权力,这就使得维权活动不可避免地变成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以弱博强的艰苦斗争。

为了减少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压迫,在维权活动当中,维权者们有意表示“维权活动不介入政治”──其他一些争取宗教自由的活动也有类似表述,其目的在于向统治精英集团表明:我们这些争取生存权与信仰自由权利的活动之终极目标不是争取权力,而只是保护私权利。在诸多下岗工人与农民维护土地权的抗争中,许多抗争者都表明自己“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这种表态就更明显。不管抗争者是否知道私权利受到剥夺的根源在于中国政治制度(即公权力之根基),这种表态可以视为一种策略考量。

但中国当局却清楚地知道争取权利与争取权力的斗争之间,其实并无明显的分野。且不谈当初中共争取政权过程中巧妙地将争取权利的斗争演化为夺取政治权力这一自身历史经验,台湾国民党失去政权的经验就一直让中共视为不远之殷鉴。国民党最初开放言禁,只是想让民众拥有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等私权利,以减少社会摩擦。但其结果却是台湾各界人士利用报纸、杂志等言论工具谠论时政,集结成一个个小社团,形成了政党政治,最后走向要求权力的道路。而印度甘地领导的不合作非暴力抵抗运动与南非曼德拉领导的反种族歧视的民权运动,起初要求的也只是种族平等的权利,但最后都走向了要求权力的道路。

基于上述“经验”,中国政府要求“防微杜渐”,目的就是防止维权者利用要求权利的维权活动走向要求权力的道路。而中央政府在对付维权活动时,也发展出了一套独特的经验:在地方政府与人民发生冲突时,先由地方政府全权处理。如果地方政府能够将事情摆平,中央政府自然沉默以对。只有当事态发展到不可收拾之后,中央政府再以最高仲裁者的身份出面,惩罚一两个官吏敷衍国际舆论,收拾领头的维权人士以儆效尤。

但是堵绝争取私权利的活动通向要求公权力的道路这种做法,最多收功于一时,却难获成效于永远,只是极大地增加了中国通向民主政治道路的社会成本,如社会动荡、经济破坏乃至生命的大量付出。(华夏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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