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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所税存款利息所得 不适用成本及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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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六日电)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存款利息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中申报,且不适用相关费用与成本扣除概念。财政部南区国税局今天表示,有纳税义务人误以为只要利息支出即可作为利息所得减项,依法不能这样相抵。

国税局指出,日前有一纳税义务人在进行年度综所税申报时,申报他在台湾银行的利息所得6万元,但国税局根据台银开具的扣免扣缴凭单,重新核定利息所得其实是62万元。

纳税义务人不服,主张当年度他虽有台银利息所得62万元,但同期他又向台银以优惠存款存单质押借款,支付台银利息56万元。也就是说,他实际利息所得,仅6万元。

不过,这件案子经复查、诉愿均遭驳回,纳税义务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后经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败诉。

行政法院判决中指出,纳税义务人是因办理退休公务人员一次退休金优惠存款,因此将存款存入台银,并从台银获得利息所得62万元。台银支付的62万元既然属于利息所得,依所得税法规定,就不适用成本扣除概念。

况且,纳税义务人主张实质利息所得仅6万多元,理由是根据另一个法律行为,也就是优惠存单质借产生的利息支出,但这种利息支出,依法也不符合所得税法中列举扣除额的利息支出规定,因此判决纳税义务人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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