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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存款利息所得 不適用成本及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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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六日電)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存款利息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中申報,且不適用相關費用與成本扣除概念。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只要利息支出即可作為利息所得減項,依法不能這樣相抵。

國稅局指出,日前有一納稅義務人在進行年度綜所稅申報時,申報他在台灣銀行的利息所得6萬元,但國稅局根據台銀開具的扣免扣繳憑單,重新核定利息所得其實是62萬元。

納稅義務人不服,主張當年度他雖有台銀利息所得62萬元,但同期他又向台銀以優惠存款存單質押借款,支付台銀利息56萬元。也就是說,他實際利息所得,僅6萬元。

不過,這件案子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納稅義務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後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中指出,納稅義務人是因辦理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因此將存款存入台銀,並從台銀獲得利息所得62萬元。台銀支付的62萬元既然屬於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就不適用成本扣除概念。

況且,納稅義務人主張實質利息所得僅6萬多元,理由是根據另一個法律行為,也就是優惠存單質借產生的利息支出,但這種利息支出,依法也不符合所得稅法中列舉扣除額的利息支出規定,因此判決納稅義務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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