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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美容连锁企业违法?劳委会:工时应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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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四日电)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黄伟哲今天表示,某家知名美容连锁企业以不合理的出勤管考,苛扣员工薪资,已违反劳动基准法。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科长谢青云说,美容师若未有乙级证照,资方仍应遵守劳基法相关工时规定。

黄伟哲(台南县)上午在立法院召开记者会表示,某家经由台北市政府劳工局介绍的知名国际美容连锁企业,常常要求旗下美容师上班超过十到十二小时,有时服务一名客户竟只有新台币二十五元奖金,还常任意苛扣薪资,要求员工购买不属于员工该买的东西。

一名柯姓美容师会中指出,她有时一天上班十二到十四小时,迟到时公司动辄处罚新台币两百到五千元,若休假不打电话回公司回报,代表不关心公司,也要罚钱。

她说,员工下班后还要留下来打扫,若被找到一根毛发,罚款五十元。制服要自己出钱买,工作服要烫,平时更没有加班费。

另一名Julia的美容师则说,每家分店罚款规定不一,且罚款规定未事先于工作契约中载明,有时甚至以“尾牙快到了,要练酒量”为名义,要求以喝酒代替罚款。

谢青云表示,大型连锁企业应有标准的劳动契约,但在工时方面,若美容师没有乙级证照,工时就应遵守法律规定,即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两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八十四小时。

他说,迟到只能扣除未服劳务的薪资,惩罚性罚款也应事先于工作规则中载明,并送当地县市政府劳工局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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