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金管会:汇款3万元以上填个人资料 保障权益

【大纪元7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三十一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防制犯罪,维护民众权益,规定自95年8月1日起,民众至金融机构办理新台币3万元(含)以上汇款,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汇款人姓名、身份证件等资料,民众如发现受骗而汇出款项,向警方报案后,即可循线侦办,有效确保民众权益。

王小姐前几天接到诈骗电话,不小心将户头里面的钱汇给诈骗集团,但警方要进一步追踪资金流向时,因为提款人提领诈骗金额后,以假名转汇到其他账户,使得线索中断,无法继续追查下去。

为防范诈骗集团借着汇款诈领金额,金管会规定,从明天起,民众至金融机构办理3万元(含)以上汇款,除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如国民身份证、健保卡、驾照等)外,还应汇款申请书上填写汇款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或地址)等资料,如为代理人办理者,也应加注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金管会表示,为配合自95年8月1日起汇款三万元(含)以上要确认客户身份措施的实施,除已印制宣导海报发送至各金融机构,张贴在各营业场所明显处外,也请各金融机构制作宣导标语,向汇款民众告知此措施。经由本项措施施行,将更能确保民众权益,并降低相关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