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10岁女孩遭初中生蹂躏 检察院称不犯罪

标签:

【大纪元8月20日讯】2006年5月28日,甘肃永登县大同乡青寺村9岁的艶艶同村另一名年仅10岁的女孩佳佳,惨遭邻村3名初中少年的蹂躏。当地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证实3名少年实行了强奸行为,并将案卷直接移交检察院,但当地检察院回函说:3名少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

据广州日报8月19日报导,两个女孩原本是去河边抓小蝌蚪,3名未满16岁的少年无缘无故将她们一顿暴打之后,将她们带到一个水泵房实施了强奸。整个伤害过程长达5个小时,对两个女孩子生理和心理上造成了严重的摧残。

检察院裁定的依据就是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3名少年全都不满16岁,既然检察院说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也只好撤销了对这3名少年刑事立案的处理,仅仅给予了 10天的治安拘留,3名少年逃脱了法律的严惩。

检察院为什么有如此大的权力,可以在公安机关认定存在强奸事实后,还能说3名少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山大学法学院的刑法学副教授聂立哲聂立哲说这其中涉及到一个监督的问题。不管是对公安部门关于案件的审批,还是在随后的起诉过程中,很多时候就是检察院自己说了算,甚至就是当时的办案人员说了算。如此一来,检察人员个人素质的差异有时候甚至就能决定一件案子的走向。

聂立哲认为,在这个案件中,3个少年不仅出现了严重的暴力行为,还出现了强奸,甚至轮奸,这些都是非常恶劣的行为。这个案件对两个还不到10岁受害人的生理及心理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应该要追究这3个少年的责任。而检察机关却对3名少年的行为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公安机关办案出问题,检察院可以监督处理,可是如果检察院办案出了问题,谁又来监督?在这起案件中,当地检察院的做法到底有没有错,除了上一级的检察院外,谁也不能判定。

聂立哲还说,目前中国的检察机关还没有一个相应的监督机构,所谓的反贪局实际上就是检察院内部的一个部门,“自己监督自己,肯定起不到作用。” 2004年中国出台了一个“人民监督员”制度,现在基本上全国都已经实行了。可是实际上这样的监督也存在一定的尴尬,因为这些“人民监督员”手里根本没有权,就算发现了问题也不能真正解决。除了靠检察机关自律来保证公正性外,别无他法。(http://www.dajiyuan.com)

相关新闻
读李宝金反腐败之文,看李宝金腐败之实
德国检察院追究汽车巨头受贿丑闻
公月:透视中共高官落马的幕后
解读中共流氓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