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中国破产法给国营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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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6日讯】(美国之音记者:许波2006年9月26日华盛顿报导)中国政府为两千多家国营企业设置了额外的优惠条件,防止这些国营企业受到新的破产法的影响,为濒临倒闭的国营企业撑起一把遮阳伞。专家认为,这是中国政府为社会稳定而实行的权宜之计,但这种政策性保护措施无法挽救这些国营企业的命运。

*私营国有并不一视同仁*

经过10多年的争议,中国的第一部破产法上个月终于出台了,但是人们很快发现,在共产党统治的中国,这部充满资本主义优胜劣汰竞争原则的法律对于私营和国有企业并不一视同仁。

英国金融时报援引参加编制破产法的北京权威人士的话说,这部将于明年6月生效的法律暂时不适用2千1百16家俱有破产风险的国有企业。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兼并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出於潜在的社会风险的考虑,中国当局将把这些国营企业适用破产法的时间至少延长到2008年末,换句话说,这些濒临破产的国营企业将享有至少1年半重新整合的优惠期。

*李曙光:必须考虑社会风险*

破产法出台是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根据这部法律,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一方面减少破产企业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投资者也可以依法收回企业的部分资产,对于防止中国经济发生危险和清理银行坏帐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中国的破产法专家李曙光教授说,在施行破产法的同时必须把社会风险考虑在内。他在论述国家赋予2千多家国营企业优惠待遇的必要性时指出,和债权人和投资者的清偿要求相比,政府会优先考虑这些濒临破产的国营企业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李曙光教授承认,这样做可能会拖金融银行等领域改革的后腿。

*贝克:以经济利益换取社会稳定*

据估计,破产的国营企业拖欠工人的工资和医疗养老等福利费用高达成千上万亿人民币。美国经济战略预测公司副总裁罗杰.贝克说,这种社会风险是中国破产法不堪承受的巨大负担。

贝克说:“尽管中国表现出愿意改变某些规则,例如颁布破产法,以便符合国际经济规则,但是中国政府仍然极为担心失业等社会问题,如果你看一下中国的破产法就会发现它和美国破产法不一样。在美国,债权人可以迫使企业破产。而这种情况正是中国政府所极力避免的,中国当局显然还没有准备好应付这这种破产行为。”

资深经济政策评论员贝克认为,在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天平上,中国政府会倾向于以经济利益为代价换取社会稳定。

*邹至庄:不失为补救措施*

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教授,《中国经济转型》一书的作者邹至庄认为,破产法对于施行共产党统治的中国来说是新生事物,对于许多长期缺乏竞争机制的大中型公有制企业无疑是很残酷的,很容易在解决经济效益的老问题的同时引发社会动荡的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给旧体制下运营多年的国营企业吃点小灶,也许在理论上有失公平,但也不失为一种实际上的补救措施。

邹至庄说:“优待有些企业的一个目的是要给他们更多一点时间,解决它们拖欠银行坏帐的问题。这种考虑也可能是对的,因为如果按照规定去做,可能它们早就该破产了,银行投资会血本无归。现在给它们一个缓刑的机会,给它们更长一点时间来解决问题是有好处的。”

*章家敦:结果将适得其反*

但是,中国经济问题专家章家敦对于这种观点持不同意见。他认为,中国实行破产法的关键就是政府退出破产事务,交由市场解决。中国政府现在对于国有企业的优惠待遇实际上等于保持它们的特殊地位,结果将适得其反。

章家敦说:“国有企业拥有大量人力和物力,但经济效益不好,因为它们不必维持好的经济效益,它们知道国家总是会给它们更多的资金、更多的优惠政策。它们没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打拼成功的动力。”

专家一致认为,政府对于国营企业的破产保护不利于国有银行处理坏帐,也会减缓私营公司和国际跨国公司购买国营企业和资产的热情。

不过,中国破产法专家李曙光教授表示,政府对国营企业的优惠只是权宜之计,不会拖过2008年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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