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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益:发电及汽电共生部门不宜免课能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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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三十日电)开征能源税为经济永续发展会议少数共识之一,但近来各界也针对发电及汽电共生部门使用能源,可排除在开征能源税对象之外,出现不同声音,为未来立法再添变数。台湾综合研究院副院长吴再益指出,这样的方向,有违开征能源税立意,对国家长远发展,恐无助益。

吴再益在接受中央社专访时指出,去年(2005年)6月,全国能源会议具体结论明确指出,能源部门因应二氧化碳(CO2)减量目标,规划透过推广再生能源、扩大天然气使用及电价合理化等措施,降低CO2排放量,以达成长期CO2减量目标。今年7月经续会中,开征“能源税”更是少数争议低,且最后列入共识意见,成为政府未来施政目标之一。

吴再益说,能源税的立法目的,就是在以价制量,鼓励节约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开发替代能源,达成温室气体减量目标。且为考量国家经济发展,工业及发电使用较多的能源项目,在能源税规划中,已适用较低的税率。

不过,近来政府部门却出现发电、输配电使用能源,可排除在能源税课征对象之外,也就是发电及汽电共生部门使用的能源,可免除能源税的想法。吴再益认为,如此恐怕与能源税宗旨背道而驰。

吴再益指出,从台电2005年的统计年报可看出,燃煤发电占总发电量将近一半,也就是43.6%,燃气及燃油发电则分别占总发电量的19.8%及5.5%。

原本这三项能源税税率在能源税规划中,已依单位热值CO2排放量规划,并较其他民生消费性油品税率更低,但如果免征能源税,除会严重扭曲能源价格,更是间接鼓励煤炭使用,使得发电结构无法朝向干净能源调整,对CO2减量目标,有害而无利。

另外,能源密集产业如钢铁、石化、造纸及水泥业,在使用煤、燃料油、天然气时,已适用较低税率,用电的部分,若是免除能源税,吴再益认为,会造成对工业特定部门二次补贴的疏漏,不利台湾产业结构调整,也与扩大净洁能源使用的政策目标互相违背。

吴再益表示,根据台综院的研究,2016年能源税扣除货物税及汽燃费后,可增加税收约新台币3500亿元,若能将所增加的税收50%用于政府投资,50%用于所得税的减免,正负效果相抵,就不会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根据先进国家经验,课能源税可导引产业、能源、环境政策步入正轨,国家经济永续发展。如果政策偏向于发电及汽电共生部门免课能源税,吴再益估计,2016年将流失税收达1000亿元左右,能源税的推动成效恐怕会大打折扣。

能源税条例草案十月将在行政院进行讨论,吴再益指出,尽管行政部门协商过程,难以避免本位主义言论。

然而,无论如何,不宜偏离能源税核心理念,造成能源政策让能源价格合理化、扩大净洁能源使用,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有所偏离。他说,至少不要冒然免课,或许可深入分析产业承受空间,例如税率给予进一步折扣,以达到经济、能源及环境三赢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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