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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2001年前成立休闲农场可取得执照

【大纪元1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十五日电)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发展观光条例增订第七十条之一草案”,两千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前成立的非公司组织休闲农场将可取得观光游乐业执照。提案人、亲民党籍立委蔡胜佳指出,包括农田水利会与农会等休闲农场,取得观光执照后将可增加投资,对台湾观光发展有相当助益。

交通委员会上午审查发展观光条例增订第七十条之一草案,蔡胜佳(不分区)表示,发展观光条例在两千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公布后,明定“观光游乐业”定义,并以此作为经营观光游乐业业务起始日。

蔡胜佳说,发展观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者须先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并办妥公司登记、领取观光游乐业执照后始得营业。但在两千零一年前已成立非属公司组织的休闲农场,却被法律绑住无法取得观光执照,致无法经营相关业务。

蔡胜佳指出,增订条文通过后,例如“走马濑”、“东势林场”、农会及农田水利会等公益法人团体的休闲农场,将可依法申请观光执照,继续营业。也因为有合法执照,业者将以更专业的方式大量投资,对台湾未来观光发展有相关助益。

他认为,台湾有非常多的休闲农场水准与日本并驾齐驱,在推广台湾观光方面也扮演重要角色。

修正条文规定,发展观光条例两千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施行前已依相关法令核准经营观光游乐业业务而非属公司组织者,应自发展观光条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向该管主管机关申请观光游乐业执照,始得继续营业。前项申请案,不适用第三十五条办理公司登记之规定。

会议主席、中国国民党籍立委陈根德(桃园县)裁示决议通过,且不须经朝野协商,提报下次院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