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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外交部10月3日实施新“外国护照签证收费标准”

【大纪元10月6日讯】中华民国外交部将于本(2007)年10月1日发布新修订之“外国护照签证收费标准”,同(10)月3日生效并废止现行之“外国护照签证规费收费基准”。

  

自2007年10月3日起,本处受理外国护照申办赴台签证收费标准将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外国护照签证条例”、“规费法”及“外国护照签证收费标准”相关规定办理,其收费标准如次:

  2、签证费(非美国护照申办签证):

  (1)单次停留签证:新台币1,600元/美金50元。

  (2)多次停留签证;新台币3,200元/美金100元。

  (3)单次居留签证:新台币2,200元/美金66元。

  (4)多次居留签证:新台币4,400元/美金132元。

  二、特别处理费:

  (一)换发签证处理费:每件加收新台币800元/美金24元。

  (二)相对处理费(美国护照申办签证):新台币3,400元/美金100元。美金兑换新台币之数额将随时依据美国在台协会(AIT)公告对国人之收费数额调整。

  (三)速件处理费:按申请签证类别之签证费加收50%。

  三、取消团体签证。

  四、签证申请案于受理收件时将一并收取签证费,无论准驳与否或申请人撤销申请,所收费用依国际通例概不退还。

(驻亚特兰大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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