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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司法事务官得处理强制执行案件

【大纪元11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二十一日电)台湾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强制执行法第二条及第三条条文”,规范地方法院所设置司法事务官可处理强制执行案件,除拘提、管收仍由法官专责外,其余强制执行法中规定由法官办理的事项,均得由司法事务官办理。

三读条文修订为,民事执行处置法官或司法事务官、书记官及执达员,办理执行事务办理执行业务;而强制执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务官命书记官督同执达员办理。强制执行法所规定由法官办理的事项,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务官办理。

立法院司法委员会召集委员、民进党籍立委杨芳婉(不分区)表示,由于法院组织法已修订,地方法院可设置司法事务官,可以办理拘提、管收以外的强制执行案件,但强制执行法却未做相对应的规定,因此有配合修正的必要。

她说,有立委建议司法院应于司法事务官分发前,办理强制执行案件的研习与训练,也相信强制执行法修法通过后,对法官审判品质及效率将有所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