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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三审案羁押事项二审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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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一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文”,未来案件在第三审上诉中,卷宗及证物也已送交第三审法院,羁押及其他关于羁押事项之处分,仍由第二审法院裁定。

司法院于提案说明指出,第三审为法律审,不为事实之调查,被告是否有羁押的必要与原因,应由事实审调查审认,为避免违背第三审为法律审的原则,若卷宗及证物已送交第三审法院,关于羁押之处分,应由第二审法院裁定较适宜。

具律师资格的台湾团结联盟籍立法委员郭林勇(不分区)于初审时表示,现行制度下,若卷宗及证物已送交第三审法院,就算羁押中的被告想声请交保,第三审法院也无法裁定,修改条文后,将可进一步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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