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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室内公共场所全禁烟但设排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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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钧凯台北十五日电)反烟团体争取多年的“室内公共空间全面禁烟”终于拍板定案!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烟害防制法”,包括教育、医疗、政府、娱乐等室内公共场所未来通通禁止吸烟,但设有排除条款,有独立空调及独立隔间之室内吸烟室者、半户外开放空间的餐饮场所、雪茄馆及酒吧等,不在此限。

修法通过后,包括教育、医疗、政府、金融、交通、娱乐休闲等机构场所,三人以上共同的室内工作场所及其他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场所,通通禁止吸烟。

但修正条文在旅馆、商场、餐饮店或其他供公众消费的室内场所部分设有排除条款,包括设有独立空调及独立隔间的室内吸烟室、半户外开放空间的餐饮场所、雪茄馆、下午九时以后开始营业且十八岁以上才能进入的酒吧及视听歌唱场所,不在此限。

修法同时提高对违规吸烟者的罚则,鉴于现行需经劝阻而拒不合作,始得予以处罚的规定无法收遏阻的效果,未来改可以直接开罚,并提高罚锾额度,由新台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提高为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其他修法重点,包括明订未满十八岁与孕妇不得吸烟,未成年者吸烟必须接受戒烟教育,父母亲或监护人必须到场,如果缺席,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处罚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金,并得连续处罚;孕妇吸烟未订定罚则。

烟品健康福利捐亦调升一倍,纸烟为每千支五百元、丝烟每公斤五百元,雪茄每公斤五百元;另未来任何人都不可制造、输入或贩卖烟品形状之糖果、点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烟品促销管制方面,未来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杂志等都不能促销烟品,也不能以采访或报导方式介绍烟品,或以折扣方式销售烟品及以其他物品作为销售烟品的赠品或奖品,同时不能利用与烟品品牌名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宣传,以及不能开茶会、说明会、品尝会等活动宣传烟品。违者可处五百万元以上﹑两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修正后的“烟害防制法”预计在公布后十八个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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