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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全面禁烟 列除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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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胡清晖/台北报导〕立法院昨日协商“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获致共识,原本反烟团体期待的室内全面禁烟,出现除外条款。旅馆、商场、餐饮店或其他公众消费室内场所,原则上全面禁烟;设有独立空调及隔间的室内吸烟室,半户外开放空间的餐饮场所、雪茄馆,下午九点以后营业且十八岁以上才能进入的酒吧、视听歌唱场所,不在禁烟限制之列。

立院三读过后一年半施行

根据草案,新规定将在三读通过后一年半施行,可望在2009年1月正式上路。

“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在上会期进入二读程序,但有关烟品能否陈列于消费者自行取得处所,以及餐饮、旅馆等公众消费室内场所是否完全禁烟等两个条文,立委无法达成共识。昨协商时禁烟派立委做出退让,也同意删除草案“烟品不得展示或陈列于消费者可自行取得之处所”等文字。

警示图文占百分之三十五

目前烟品假借报导或利用赞助演唱会、公益活动等置入性行销手法,将全面禁止,违者将被处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次处罚;广告业或传播媒体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按次处罚。

根据草案,未来烟盒上警示图文须占百分之三十五的面积,烟品不得使用淡烟、低焦油等文字及标示,但不溯既往,目前市场上标榜“Light”、“Mild”等字眼的包装,仍可贩售。

台湾拒烟联盟昨天对此结果,表示深感痛心、荒谬,并强力谴责立委陈进丁、高建智阻挠修法,不顾人民健康,呼吁民众用选票制裁。

拒烟联盟指背离国际诉求

台湾拒烟联盟批评,原本的烟害防制法修法符合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但历经无数次协商,修正案内容已背离“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五大诉求。

董氏基金会烟害防制组主任林清丽质疑,即使连这种不完整的立法,都还要到2009年1月才得以全面执行。卫生署国民健康局卫生教育中心主任游伯村指出,修法内容不尽理想,拒烟推动工作仍有许多努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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