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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室內公共場所全禁菸但設排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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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鈞凱台北十五日電)反菸團體爭取多年的「室內公共空間全面禁菸」終於拍板定案!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菸害防制法」,包括教育、醫療、政府、娛樂等室內公共場所未來通通禁止吸菸,但設有排除條款,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者、半戶外開放空間的餐飲場所、雪茄館及酒吧等,不在此限。

修法通過後,包括教育、醫療、政府、金融、交通、娛樂休閒等機構場所,三人以上共同的室內工作場所及其他供公共使用的室內場所,通通禁止吸菸。

但修正條文在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的室內場所部分設有排除條款,包括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的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才能進入的酒吧及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修法同時提高對違規吸菸者的罰則,鑑於現行需經勸阻而拒不合作,始得予以處罰的規定無法收遏阻的效果,未來改可以直接開罰,並提高罰鍰額度,由新台幣一千元至三千元,提高為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其他修法重點,包括明訂未滿十八歲與孕婦不得吸菸,未成年者吸菸必須接受戒菸教育,父母親或監護人必須到場,如果缺席,父母或監護人必須處罰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金,並得連續處罰;孕婦吸菸未訂定罰則。

菸品健康福利捐亦調升一倍,紙菸為每千支五百元、絲菸每公斤五百元,雪茄每公斤五百元;另未來任何人都不可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菸品促銷管制方面,未來電子訊號、電腦網路、雜誌等都不能促銷菸品,也不能以採訪或報導方式介紹菸品,或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及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的贈品或獎品,同時不能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宣傳,以及不能開茶會、說明會、品嚐會等活動宣傳菸品。違者可處五百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的「菸害防制法」預計在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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