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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三審案羈押事項二審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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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一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條文」,未來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卷宗及證物也已送交第三審法院,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仍由第二審法院裁定。

司法院於提案說明指出,第三審為法律審,不為事實之調查,被告是否有羈押的必要與原因,應由事實審調查審認,為避免違背第三審為法律審的原則,若卷宗及證物已送交第三審法院,關於羈押之處分,應由第二審法院裁定較適宜。

具律師資格的台灣團結聯盟籍立法委員郭林勇(不分區)於初審時表示,現行制度下,若卷宗及證物已送交第三審法院,就算羈押中的被告想聲請交保,第三審法院也無法裁定,修改條文後,將可進一步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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