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阳光法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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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1日讯】 最近在网路中讨论颇为热烈的问题,主要来自中共中央党校林哲教授在《检察日报》的一篇文章,质疑中央既有的“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与“年终考核制度”应该是抑制权力脱轨的“紧箍咒”,但是这些年的实践表明,包括胡长清、成克杰、陈良宇、刘志华、郑筱萸等重大贪腐案件,几乎没有一起是通过这两项制度发现的。这些动辄百千万元的贪腐数字,既没有在收入申报制度中被发现,也不是通过考核制度而暴露的。更严重的是,“申报制度”和“考核制度”不仅发现不了他们的问题,而且每年都在为这些贪官提供“廉洁”、“合格”的证明。

   财产公开申报制度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至今一向有“阳光法案”之称。只要发现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间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作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会被认定为是灰色收入而进入司法审判。因此对于那些公开收入与奢华生活明显不符的干部,就容易被打出“原形”。

   中共“十六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千分之一点六;而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全国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31119件,涉案总金额70.79亿元。这也显示财产不明已成为问题官员症结所在,如何遏制官员利用手中的职权聚敛财产,并建立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把其个人与直系亲属资产状况核实并公布于众,成为大陆学界近来热门讨论的话题,只是“阳光”至今却一直未露脸。

   中国当前关于财产申报的规范主要是1995《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及2001年《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但是前者实际上是一种“收入申报制”而非“财产申报制”;后者由于缺乏资讯公开,财产是否申报、申报状况是否属实、有关官员财产来历不明是否受到追究等问题,公众并不知情。而这两者都只是属于部门法规,也未上升至法律高度。中国早在1994年就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但至今立法一直没有完成。二○○六年实施的《公务员法》也曾一度讨论公务员“财产申报”的阳光条款,但是中央最后在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还是选择了前者,使中共对外宣称防腐的决心也大打折扣。

   从逻辑上讲,发现不了问题的制度本身一定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而问题的关键,大陆学者认为就在于“结果的公示”。结果的不公示意味着暗箱的存在,显出对隐瞒行为的一种有意识的袒护和鼓励。于是,一年一度的干部收入申报和年终考核就成了一种形式或摆设,不再具有发现问题的功能。大陆媒体报导也认为目前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还是来自于领导层,使得整个过程徒有一半形式,成为学者口中“半截子民主”。如果有申报而缺乏公开,财产申报制度最终可能流于形式,或因缺乏公众监督而难以落实。──原载台湾《中央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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