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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 农民有0.1公顷农地可建农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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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十二日电)现行法令规定,农民农地达零点二五公顷以上始得兴建农舍,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农业发展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放宽兴建农舍限制,规范凡农民拥有农地零点一公顷即可兴建农舍。

亲民党籍立委蔡胜佳(不分区)等提案,过去政府施行农地重划政策,均以一分地(即零点一公顷)为单位分配给农民,但现行法令规定,拥零点二五公顷以上农地者,始得兴建农舍,不符现况,有必要检讨修正。

全案经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上午讨论后初审通过,修正条文规范,申请建造自用农舍,坐落的农地面积,不得少于零点一公顷。

至于农舍的规格,农舍建造的总楼板面积,不得超过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农业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三层楼并不得超过十点五公尺,最大基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农舍起造人条件,应为农舍土地的所有权人,配偶或直系亲属。若为农地继承者申请兴建农舍,不受农业用地面积、土地取得时间,以及户籍登记时间限制。主管机关对于集村方式兴建农舍者,应予奖励并提供必要协助,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

初审另决议,相关主管机关应将配套方案,包括实施区域计划、地区建筑管理办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山坡地建筑管理办法等,于半年内完成修正。

此外,有关农业动力用电计费方式,应依耕种或养殖面积的用电最高需求量按瓩数与供电公司订定契约容量,不采累进计费,停用期间免向农民收基本费,供电公司减收费用由中央政府编列预算补助。

若因农忙期间或天候变化、病虫害等天然灾害期间,农民得检附地方政府,包括乡镇公所核发的紧急用电证明表申请用电,不受与供电公司签订契约的申请量限制。

另考量台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渔业的冲击不亚于农业,初审条文另规范,鱼塭养殖的休养补助,也应比照农地休耕补助的规定办理。

有鉴于近年来大量土石流案例不断,有必要加强水土保持,初审条文增列,山坡地因造林而休耕,相关补助应优先给予,奖励办法由主管机关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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