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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接受国内医药研发委托所得 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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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五日电)为解决台湾生技医药业者委托外国医药研发业在境外从事研究、试验、测试等收取服务报酬课税疑义,财政部将发布解释,明确规定上述外国医药研发服务事业所取得报酬,不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不课征所得税。

财政部指出,生技医药产业研发期程长、资本需求大、风险性高,台湾生技医药业基于缩短新药研发期程及便于新药可顺利在欧美各国上市考量,常将临床试验前后一连串研究、测试及试验,包括药物研究、临床前试验、临床试验及新药审核申请等不同阶段工作委托外国医药研发服务业办理。

财政部表示,因医药研发服务业从事研究等活动所取得报酬,是营业活动所产生对价,性质应属营业利润范畴,所得税法第8条第9款有关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盈余,属国内来源所得规定,外国医药研发服务事业接受国内生技医药业者委托,在境外进行研究、试验、测试等工作,不在境内经营工商等活动,因此不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不过,如果国内生技业委托在中国大陆医疗研发者,是否比照办理?财政部赋税官员表示,也属境外,不课所得税。

外界质疑是否仅针对生技医药?官员表示,其他产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也适用,这次发布解释令是因为有业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申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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